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以血还血,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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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是防卫过当。
认定因果关系则基本上完成了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
犯罪行为引起了危害后果则为犯罪既遂。
我国立法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委任行政机关制定刑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