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以血还血,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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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诅咒方法杀人,应以手段不能犯未遂处理。()

犯罪客体即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

犯罪行为一旦实行终了,则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状态。

甲骂乙,致乙因气愤而心脏病发作死亡。甲的行为对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甲不知道乙有心脏病。()

立法解释就是在刑法条文中对刑法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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