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权力的公共性。
行政权力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行政权力的主体只能是公共机构,而不是个人或私人组织。
第二,行政权力活动的领域是公共事务,不是私人领域。
第三,行政权力的目的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而不是为私人利益服务。
暂无解析
职位分类的依据包括()。
从政府的行政职能来看,强势政府时期也被称为()
行政绩效评估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是()
最早使用“行政学”一词的学者是()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被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