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主要内容。
1.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
3.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4.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5.进行询问和质询
6.必要时建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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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选区选民对县级人大代表提出书面罢免要求的法定联名人数为()。
地方政府的行政原则包括()
根据现行宪法,国家主席有权()
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议案的法定联名人数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的法定人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