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德国法西斯刑法的基本特征。
以类推原则取代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以“意思刑法”取代“结果刑法”
贯彻种族主义的“素质论”
刑罚残酷
暂无解析
康德认为,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是()。
根据萨维尼的法律发展阶段理论,法典化可行的时代是()。
中世纪的阿奎那认为,自然法代表着()。
富勒认为,历史上的自然法学所提倡的法律价值是()。
柏拉图首次提出划分政体的两个标志的著作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