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根据此合同,甲签发并承兑了一张以乙为收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当丙向甲的开户银行丁提示付款时,因甲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丙以甲为被告以票据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此时,因乙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甲要求法院追加乙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令乙向丙承担票据责任,免除自己的票据责任。

问:(1)银行丁以甲存款不足拒绝付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2)丙以甲为被告提起票据诉讼,是否适当?为什么?

(3)甲要求追加乙为案件第三人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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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合法。因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当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出票人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符合银行对其资信要求, 否则, 银行将拒绝承兑。

(2)适当。因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 26 条之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因此,本案中持票人丙不能承兑, 可以以出票人甲为被告主张票据权利。

(3)不可以。甲乙之间的纠纷为基础关系纠纷,不涉及票据权利。因此甲不得主张将乙追加为第三人。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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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享有票据权利的持票人是()。

A、出票人禁止转让的票据的受让人
B、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票据的持票人
C、偷窃他人票据的持票人
D、出票原因关系违法的票据的被背书人

关于票据权利取得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只有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取得票据,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B、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持有票据者即享有票据权利
C、以偷盗手段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D、只有支付对价者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这种支票叫做()。

A、超额支票
B、空头支票
C、对己支票
D、特种支票

票据属于()。

A、债权证券
B、证权证券
C、有因证券
D、商品证券

甲、乙两公司虚立买卖合同一份,向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在汇票上签章承兑。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获取物资一批。甲、乙的负责人将物资抛售后携款潜逃。丙向银行提示付款时()。

A、银行应当拒付,理由是甲乙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汇票无效
B、银行应当拒付,理由是银行承兑是被欺诈而为的行为,应当撤销
C、银行应当拒付,因为本案涉嫌犯罪,应当先处理刑事部分
D、银行不能对丙拒付,因为丙是善意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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