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税收无差别待遇的主要内容
《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主张平等互利的原则。 缔约国一方应保障另一方国民享受到与本国国民相同的税收待遇。具体内容为:第一,国籍无差别,即不能因为纳税人的国籍不同,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给予的税收待遇不同;
第二,常设机构无差别,即设在本国的对方国的常设机构,其税收负担不应重于本国类似企业;
第三,支付扣除无差别,即在计算企业利润时,企业支付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支付款项,如果承认可以作为费用扣除,不能因支付对象是本国居民或对方国居民,在处理上差别对待;
第四,资本无差别,即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无论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所拥有或控制,该企业的税收负担或有关条件,不应与缔约国一方的同类企业不同或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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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税源的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订购洗衣机8000台,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台CIF600美元,2012年6月30日乙国某港口装货,信用证方式付款。保险公司为该批货办理了仓至仓一切险。货物于2012年6月30日装船时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乙国B公司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乙国B公司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乙国B公司据此从银行获得了货款。货物到达甲国后,A公司发现,洗衣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分别向船舶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船舶公司出具了乙国B公司提供的保函,认为甲国A公司应当向乙国B公司索赔。
问题:
(1)船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保险公司如何对待甲国A公司的索赔?为什么
(3)单据与货物不符,银行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