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税收无差别待遇的主要内容
《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主张平等互利的原则。 缔约国一方应保障另一方国民享受到与本国国民相同的税收待遇。具体内容为:第一,国籍无差别,即不能因为纳税人的国籍不同,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给予的税收待遇不同;
第二,常设机构无差别,即设在本国的对方国的常设机构,其税收负担不应重于本国类似企业;
第三,支付扣除无差别,即在计算企业利润时,企业支付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支付款项,如果承认可以作为费用扣除,不能因支付对象是本国居民或对方国居民,在处理上差别对待;
第四,资本无差别,即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无论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所拥有或控制,该企业的税收负担或有关条件,不应与缔约国一方的同类企业不同或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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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纳税年度共有所得100万元,其中来源于甲国的有80万元,来源于乙国的有20万元,甲乙两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25%和20%,在扣除法下,甲国应就该笔所得征收所得税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