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1)根据“条约不及第三国”原则,条约的效力原则上不及于第三国。
(2)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在某种情况下,条约可以对第三方产生一定的效果或影响。条约为第三国规定义务。 符合以下条件, 可为第三国规定义务, 即条约当事国有为第三国规定该项义务的意图;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该项义务。条约为第三国规定权利。 如果某一条约对第三国规定权利, 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 若第三国无相反的表示,应推定其同意,但条约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三国义务或权利的取消或变更。 要取消或变更第三国的义务, 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的同意;而要取消或变更第三国的权利,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条约所载规则由于国际习惯法而对第三国有拘束力。
(3)在国际实践中,关于边界和领土变更的条约所规定的新的边界或领土的归属,应被第三国所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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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的A省位于甲国与乙国的交界处。该省居民与乙国公民属于同一民族,因此乙国一直鼓动A酱“脱甲入乙”,造成甲国政府与A省居民之间、甲乙两国政府之间矛盾日益加重。在乙国的鼓动、干涉和操纵下,A墙居民以投票的方式决定脱离甲国,成立独立的国家,并申请加入乙国。投票过程由A省邀请的某国际非政府组织全程监督。
问题:
该案可否适用民族自决原则?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