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际法上国家的各构成要素对其构成的意义。
(1)定居的居民。有定居的居民或固定的人口,才能形成社会和一定的经济及政治结构,进而构成国家。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
(3)一定的政权组织或政府。政府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代表国家对内实行管辖,对外进行国际交往。
(4)主权。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国家具有的对内的最高权力和对外的独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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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称为联合国系统的人权机构的是P353人权事务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