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肖曹遗笔》对诉状写作提出了基本要求,其中“朱书”就是要写明诉状的()。

A、案由
B、目的
C、由来
D、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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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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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制作的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维持原判的,应当写为()。

A、驳回起诉
B、维持原判,驳回申诉
C、维持原判
D、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辩护词中辩护理由的提纲。

2014年12月25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勇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

被告人张勇,男,l975年lo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XX市XX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勇系初犯,家庭生活较为困难,人民法院指定XX律师事务所李林涛律师作为张勇的辩护人。张勇涉嫌信用卡诈骗的事实如下:2012年9月,张勇在XX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2013年3月又在另一家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张勇持卡在XX市等地刷卡消费,共计透支人民币129320.8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张勇逾期拒不还款。为此,XX银行向XX市XX区公安局报警。2014年6月29日,张勇迫于压力在家属陪同下,向XX市XX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透支信用卡的犯罪事实,张勇e0.-g-.属帮助退赔XX银行人民币15000元。在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勇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诈骗活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特提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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