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主体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依法行使权利的承担义务,从而使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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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适用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2006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教师申诉制度。
教育法律规范根据其基本职能可分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系指()岁的中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