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现象。
教育法律现象是教育法规在发展变化中所表现的存在形态及其与教育活动的联系,它是社会现象的特殊表现形式,由教育法规的产生、适用而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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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是义务教育最典型的特征,也是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最基本的区别。
权利能力。
2006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教育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