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执法。
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在现实生活中实施教育法规的活动。 教育行政执法概念的要点是:
(1)执法主体的特定性
(2)执法职权和程序的法定性
(3)活动结果:对一定对象的法定教育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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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教育法制。
教育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校事故一般适用()。
1947年,德国学者黑格尔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