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规范根据其基本职能可分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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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规定:“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列举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学校事故。
1995年()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006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根据宪法和法律(包括教育法律)授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