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一般均应规定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和警告性标志。
海运提单的签发日期是指货物开始装船的日期。
合同中规定装运条款为“9/10月份装运”,我出口公司必须将货物于9月、10月两个月内,每月各装一批。
我国从日本进口货物,如按FOB条件成交,需由我方派船到日本口岸接运货物;如按CIF条件成交,则由日方租船舶将货物运往中国港口。可见,我方按FOB进口承担的货物运输风险,比按CIF进口承担的风险大。
海运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都是物权凭证,都可通过背书转让。
按FOB条件成交,如果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中均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有5%的机动幅度,根据惯例,该机动幅度可由哪方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