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按CIF条件出口某项商品,合同规定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买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开来信用证,但约定的装运期已到,为了重合同和守信用,我方仍应按期发运货物,以免影响我国对外信誉。
在交易磋商过程中,发盘是卖方作出的行为,接受是由买方作出的行为。
按CIF贸易术语成交,卖方的责任应在目的港交货。
出口羊毛计算重量,通常采用的计量方式法是()。
按FOB术语签订的合同,采用程租船运输的大宗货物,应在合同中具体订明()。
CIF和CFR两种贸易术语相比,就卖方承担的风险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