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老废笃疾,事须争讼,止令同居亲属深知本末者代之。若谋反大逆,子孙不孝,为同居所侵侮,必须自陈者所,诸致仕得代官,不得已与齐民讼,许其亲属家人代诉,所司毋侵挠之。诸妇辄代男子告辩争讼者,禁之,若亲寡居,及虽有子男,为他故所妨,事须争讼者,不在禁例。

(1).元朝诉讼代理适用的一般情形有哪些?

(2).元朝禁止哪些人代理诉讼?有何例外?

(3).如何评价元朝诉讼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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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表述,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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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宪法上的公民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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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认为,法律是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社会共同和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肆意橫行,对于这一观点,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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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表述,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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