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成化年间,一日本留学生与一威尼斯商人在泉州因琐事发生欧斗,日本留学生受重伤。按《大明律》的规定,审理此案应依据的法律是
孙某乘坐高铁时,未按照车票规定的座位乘车,霸占他人座位,经铁路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劝说,孙某仍不将座位让出,事后,铁路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孙某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铁路客运部门则将孙某的有关信息记录在铁路征信体系中,禁止其180天内乘坐火车。
(1).该事件主要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2).该事件体现了何种法律价值冲突?
诸老废笃疾,事须争讼,止令同居亲属深知本末者代之。若谋反大逆,子孙不孝,为同居所侵侮,必须自陈者所,诸致仕得代官,不得已与齐民讼,许其亲属家人代诉,所司毋侵挠之。诸妇辄代男子告辩争讼者,禁之,若亲寡居,及虽有子男,为他故所妨,事须争讼者,不在禁例。
(1).元朝诉讼代理适用的一般情形有哪些?
(2).元朝禁止哪些人代理诉讼?有何例外?
(3).如何评价元朝诉讼代理制度?
马克思认为 , 法律是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社会共同和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 的肆意橫行,对于这一观点,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