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部门的划分需要在遵循客观标准的同时坚持正确的原则,下列对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A、客观性原则要求划分法律部门应以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和效力位阶为基础。
B、适当平衡原则主要是指各法律部门包含的法律法规在数量上大致平衡。
C、当同一部法律可以被划分于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时,应采用主次原则对齐划归。
D、相对稳定原则要求法律部门划分应当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频繁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结构。
依据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的规定,负责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的机构是
A、立法院
B、司法院
C、行政院
D、监察院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B、上级监察委员会监督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C、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D、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A、法律的实现须具备一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条件
B、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动性之间存在矛盾
C、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制约和影响
D、有些社会关系不适宜由法律调整
宋朝元丰年间,开封府民人钱某与赵某因相邻土地的田界问题发生纠纷,钱某欲告官解决。按照《宋刑统》的相关规定,官府可以受理钱某词状的时间是
A、四月初一
B、六月十八
C、八月十八
D、十月初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