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法院有终审权。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在我国,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
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哪种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