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原则是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之一是
我国宪法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批准后施行。
国务院有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