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
依照现行宪法和选举法,下列人员中应由市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也可以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公民的任何行为,都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