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负责召集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的是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担任监察机关的职务。
各级人民法院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