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甲与乙旅行社签订去海南旅游的合同。因乙旅行社工作人员的疏忽,错将往返价格1500元标成500元。甲见价格便宜,就签订合同并交付500元现金。事后,乙旅行社发现错误,遂找到甲,要求补足余下价款1000元或退款,而甲认为旅行社自己标错了格,不关自己的事,拒不补足其余钱款,并要求继续前往海南旅游,双方发生争议,乙旅行社起诉到法院。甲与乙签订的合同是
李先生等多名旅游者以3000元/人的价格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海滨休闲三日游,旅游过程中,由于游客没有按导游要求参加购物,导游一气之下离团而去,并带走了旅游团的返程飞机票,李先生等不得不另花2000元购买机票返回,期间住宿与餐费又花掉1000元。请问,旅行社一共需要每人赔偿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