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甲与乙旅行社签订去海南旅游的合同。因乙旅行社工作人员的疏忽,错将往返价格1500元标成500元。甲见价格便宜,就签订合同并交付500元现金。事后,乙旅行社发现错误,遂找到甲,要求补足余下价款1000元或退款,而甲认为旅行社自己标错了格,不关自己的事,拒不补足其余钱款,并要求继续前往海南旅游,双方发生争议,乙旅行社起诉到法院。甲与乙签订的合同是
旅行社有( )情形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