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特定情形发生而退出合伙企业,失去合伙人资格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实践中,退伙的情形不包括
A、法定退伙
B、除名退伙
C、事实退伙
D、自愿退伙
证券经营机构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暂停自营业务半年至1年、取消自营业务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受理自营业务资格申请。
A、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B、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C、从事或参与内幕交易和操纵行为
D、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
A、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
B、营销人员不得经办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业务
C、技术人员不得承担风险监控及合规管理职责
D、风险监控人员不得承担客户资金托管业务
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应当具备的业务资格为
A、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B、财务顾问业务资格
C、证券保荐与承销业务资格
D、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申请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的条件,不包括()。
A、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达到监管标准
B、营业网点在40个以上
C、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D、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信誉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