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可以辞退。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不得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