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公务员可以辞职。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