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审批。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