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审批。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可以辞退。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 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务空缺。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聘任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