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平时考核的方式。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务空缺。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