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公务员可以辞职。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务空缺。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审批。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