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不得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审批。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