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 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公务员可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