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