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务空缺。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