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41周岁)于2010年丧妻,无子女,欲收养某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孤儿女童乙(4周岁)
B、甲夫妇(均为33周岁)无子女,欲共同收养某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孤儿乙
C、甲(42周岁)于2009年丧妻,无子女,欲收养某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孤儿男童乙(5周岁)
D、甲是乙(15周岁)的伯父,甲结婚多年没有孩子,与乙的父母商量希望收养乙
A、1000元
B、5000元
C、10000元
D、20000元
A、代位继承人
B、兄弟姐妹
C、对公婆和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D、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