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撤销或变更,由确定,或者由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九、十一条)
A
暂无解析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了解掌握军事设施周边建设项目等情况,发现可能危害的,应当及时向军事设施保护主管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军事禁区管理单位执勤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用于实施违反军事设施保护法行为的器材、工具予以扣押,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人员予以扣留,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泄露军事设施秘密,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军事设施秘密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