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需要公安机关协助维护治安管理秩序的,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或者由有关军事机关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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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设施因军事任务调整、周边环境变化和自然损毁等原因,失去使用效能并无需恢复重建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十条)
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管理区,或者对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述和记述,必须经过批准。()(第二十条)
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条)
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队其他人员擅自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