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陆地军事禁区内采取的防护措施不足以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或者陆地军事禁区内的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共同划定陆地军事禁区范围的同时,可以在禁区外围共同划定安全控制范围,并在其外沿设置。()(《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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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需要公安机关协助维护治安管理秩序的,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或者由有关军事机关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拆除、移动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不得在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上搭建、设置民用设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保护措施,由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共同确定。()(《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