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陆地军事禁区内采取的防护措施不足以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或者陆地军事禁区内的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共同划定陆地军事禁区范围的同时,可以在禁区外围共同划定安全控制范围,并在其外沿设置。()(《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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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征求的意见。()(《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对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可以。()(《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军队编制军事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军事设施项目建设,应当考虑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并进行。()(《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条)
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划定,或者由军区和划定。()(《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