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军队团级以上管理单位也可以委托当地予以保护。()(《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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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可以。()(《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毁坏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以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界限标志或者其他军事设施的,处()(《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了解掌握军事设施周边建设项目等情况,发现可能危害的,应当及时向军事设施保护主管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