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相互配合,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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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根据具体条件,按照划定的范围,为陆地军事禁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等障碍物;为水域军事禁区设置障碍物或者界线标志。()(《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四条)
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管理区,或者对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述和记述,必须经过批准。()(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队其他人员擅自将军事设施用于非军事目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