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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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
“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创造文明、安全的工作环境”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特种设备所有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必要时还应作出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