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中所指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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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非法收集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经济方面共同违纪,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