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法律不是万能的?
法律 “无用论 ”和法律 “万能论”都是错误的。法律在社会和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一定的,是不可否定的,但是法律也决不是万能的,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法律不是惟一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法律规范更不是惟一的社会规范。
第二,那些事实无法确定或者很难确定的关系,也无法用法律调整。
第三,法律本身是概括、抽象和普遍的规范,而行为或事实都是千姿百态的,如何适用法律,必须由人们来具体实施,如果没有素质较高的执法和司法人员,法律也不起作用。
第四,法律之所以起作用, 还必须有相应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社会条件的配合,离开这些,法律就起不了作用,或者所起作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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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修养的( )指的是一个人进行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心理、审美等自我修养所达到的实践水平或程度,也就是说一个人在现实生活中对自我生命和社会人生的体验、认识、调整和控制,达到的总体的精神状况和修养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