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甲(女)与张乙(男)于1985年6月结婚,生有两个女孩,自1987年起,郭有精神失常表现。1987年12月20日住进县精神病医院,经诊断患有癔病。1988年2月又住进县病医院,后又连续数次住院,均诊断为精神分裂症。1991年12月17日,郭甲与张乙达成离婚协议,填写了离婚申请登记书,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了适当处理。芳草湖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以县民政局的名义给郭甲和张乙发了离婚证。后郭甲的弟弟以其姐姐患有精神病为由,认为芳草湖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给离婚证违法,向县民政局申诉。

问:①本案中复议机关是谁?

②对离婚登记不服能否申请复议?

查看答案
正确答案:

①复议机关应是县民政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从本案情况看,芳草湖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显然不具有法定的进行婚姻登记的权力。其权力来自县民政局的委托。因为根据 《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婚姻登记的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没有规定某一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可以进行婚姻登记。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据此规定, 本案的复议机关不应是县民政局,而是县民政局的上一级民政机关。

②对离婚登记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的,可以申请复议。 婚姻自主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政部门是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定主管机关, 其依职权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涉及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行使,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为不服,当然可以申请复议。

答案解析:

暂无解析

上一题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债务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执行人不能以金钱形式履行债务时,经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评估变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企业法人在资不抵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情况下,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法律的生效时间,如无明文规定,应是法律公布之日。

热门试题 更多>
相关题库更多>
法律
计算机
经济、金融、会计、审计
基础知识
试卷库
试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