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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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
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
国家鼓励残疾人(),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国家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着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