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修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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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地方在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时,应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安排当地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录用的残疾人只要达到职工总数的25%即可,不需要从事全日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