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修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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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残疾人就业方针是采用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普及小学、初级中等学校,()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