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概括为 5 项:①获得安全保证、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②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③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④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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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