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关于亮度和对比度的说法哪种是正确的

A、亮度与对比度都是越大越好
B、亮度越大越好,而对比度以“合适”为标准
C、亮度和对比度都应该以“合适”为标准
D、对比度越大越好,亮度以合适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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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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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不属于公众责任保险的是()。

A、场所责任险
B、电梯责任险
C、承包人责任险
D、产品责任险

下列属于法的其他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是()。

A、秩序价值
B、正义价值
C、利益价值
D、公平价值

甲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损失保险,约定保险事故中包括“暴雨”,但合同中未说明“暴雨”的标准如何认定。对“暴雨”的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以气象学上的标准为准
B、以保险公司的解释为准
C、采取对投保人不利的解释
D、采取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

东方奴隶制法长期以制定法作为主要形式,习惯法不发达。

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个股东)

诉讼请求:

①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履行对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

②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一起承担偿还原告债权的连带责任。原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方草地餐饮公司进行室内装潢,原告完成施工任务并经被告所属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但被告所属公司却一直未支付其应支付的工程款130万元;后餐饮公司因违法经营而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清算,致使原告公司债权迟迟不能实现。原告认为,三被告系债务人公司股东,在该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负有清算义务,但却未尽法定义务,被告不尽法定义务的行为是导致其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故提出以上诉请。

现经法院查明:

①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由黄某、郑某和林某三人共同发起设立。黄某以自有商铺作价200万元出资,郑某以实物作价50万元出资,林某以150万元货币出资。现经法院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确认,黄某的出资明显不实,商铺实际价值只有100万元。

②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130万元工程款属实。

问:

(1)原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其股东负有清算义务的主张是否有依据?为什么?

(2)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是否应该对公司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什么?

(3)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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