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与地面间距不小于()
5 厘米、30 厘米、10 厘米
暂无解析
郭甲 ( 女) 与张乙 (男)于1985年6月结婚,生有两个女孩,自1987年起,郭有精神失常表现。 1987年12月20日住进县精神病医院,经诊断患有癔病。 1988年2月又住进县病医院,后又连续数次住院,均诊断为精神分裂症。1991年12月17日,郭甲与张乙达成离婚协议,填写了离婚申请登记书, 双方对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作了适当处理。 芳草湖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以县民政局的名义给郭甲和张乙发了离婚证。后郭甲的弟弟以其姐姐患有精神病为由,认为芳草湖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给离婚证违法,向县民政局申诉。
问:①本案中复议机关是谁 ?
②对离婚登记不服能否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