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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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班时,交、接班人员应当交接清楚现场安全状况、生产条件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不需交接存在隐患及整改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不得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但不能撤离作业场所。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均应接地。
严禁从溜井上口注水处理溜井堵塞,事故处理人员应从下部进入溜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