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气气瓶外表面的()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应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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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用烟火点试法鉴别余气时,发生()现象,则为可燃气体。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气瓶外表面应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应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